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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4 生效日期: 2004-11-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4]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学习贯彻《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学习活动。市语委办负责印发学习宣传材料;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加强对《实施办法》的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强化使用规范化语言文字的意识。
  二、突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
  (一)做好政府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要加强有关人员普通话水平考核,逐步推行机关公务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讲普通话、用规范字。各级政府机关还要按照一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标准,认真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自评工作。
  (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榜样示范作用。新闻媒体是人们学习普通话的榜样,广播电视和各类出版物是国家语言文字应用的主要标志,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要切实履行好用语用字规范化的社会责任。
  (三)加强学校在语言文字规范方面的基础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标准。要加强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稳步推进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开展“普及普通话示范学校”评估工作。
  (四)发挥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提高商业、邮政、通信、文化、公路、铁路、航运、民航、旅游、银行、证券、保险、医疗等服务行业用语用字的规范化水平,让“窗口”行业从树立企业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切实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窗口”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话务员、解说员、导游员以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三、统筹规划,狠抓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将学习贯彻《实施办法》与经常性工作联系起来,与城市文明建设、行业文明建设、校园文明建设、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等活动联系起来。重点部门和行业要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学习贯彻方案,在工作中严格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语委要做好相关培训指导工作,加强对《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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