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做好粮库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审核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9-18 生效日期: 2000-09-18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监[2000]36号

为确保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粮库建设资金申请的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0)6号)、《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监字(2000)40号)以及现行财政、财务等规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专员办要充分认识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实施这项工作的各项准备,在审核粮库建设资金申请过程中,要树立服务意识,保证资金运转的快捷高效,确保资金安全。

  二、专员办受理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所在地分公司,下同)报送的“资金申请使用审核汇总表”(附“项目资金申请书”)后,结合工作中掌握的项目有关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并及时反馈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

  三、对符合规定的用款申请,专员办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申请,专员办视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使用的资金不符合预算或者不符合概算规定的内容的,专员办签署“不同意”,并简要注明原因;
  (二)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需停拨资金的违规问题,建设单位未及时整改纠正的,专员办签署“不同意”,并简要注明原因;
  (三)对项目资金申请书未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签章不齐全的,专员办签署“不同意”,并简要注明原因;
  (四)申请使用的资金不符合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的,专员办根据实际工程进度情况,签署应拨付资金额的意见。

  四、专员办要加强对粮库建设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检查中查出的违规问题,专员办按有关规定就地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财政部。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处理。

  五、为便于专员办的日常监管,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监理、代理银行要与专员办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一)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专员办提供项目投资计划、概算批复以及概算调整等项目有关方面的文件以及项目资金使用季报、年报和工程进度报告。
  (二)建设单位向专员办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月报表》、申请使用资金的明细预算、与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签订的涉及资金支出的合同的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以及按规定应上报的项目重大事项。
  (三)项目监理向专员办提供监理月报。
  (四)代理银行省级分行按月向专员办报送各建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

  六、专员办要规范内部动作程序。建立项目台账,登录项目资金申请、审核等有关方面信息数据;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有关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七、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专员办根据对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的审核情况按月向财政部报送《粮库建设资金用款审核快报》,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要建立对账制度。每季度终了,专员办要与财政部、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代理银行及时对账。

  九、专员办要设置专门的内设机构负责粮库建设资金的监管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人员。

  十、专员办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对粮库建设资金的监管工作。对在工作中存在延压用款申请、不依法行政,以及其他徇私舞弊、失职等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一、各专员办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财政部同意后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