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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1 生效日期: 2001-07-11
发布部门: 人事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分别与财政部、建设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资格:经济法科目为60分,财务管理科目为60分,实务科目(一)为55分,实务科目(二)为55分。
   初级资格:经济法基础科目为60分,实务科目为55分。
   上述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科目为66分(试卷满分为110分)。
   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科目为96分(试卷满分为160分)。
   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科目为60分(试卷满分为110分)。
   工程建设监理案例科目为72分(试卷满分为120分)。

  二、请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与相应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将统计结果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7月2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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