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2003年5月下发《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后,我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工作逐步进入依法规范管理的轨道。但近一时期以来,个别区违反规定越权承诺减、免、缓缴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对配套费的规范征收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主体的通知》(济政字(2003)83号)的规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市建委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
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减、免、缓缴事项必须由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核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越权作出的减、免、缓缴配套费的承诺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和后果由越权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