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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1 生效日期: 2004-11-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4]7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山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调整工作具体事宜,要认真按照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同级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政府管理,改设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三)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原则上可按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一般3-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1个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辖区内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国土资源管理所使用行政编制,编制员额控制在每个所10人以内,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在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内自行调剂解决。各乡(镇)原设置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律撤销。
  (四)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矿产资源、测绘管理体制。市、县(市、区)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工作均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五)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经费和财务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以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为依据,原则上以2004年决算数为基础,考虑增资翘尾因素,进行经费基数划转,从2005年起将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经费纳入市、县(市)财政预算,确保正常工作支出。划转期间要保障经费的正常使用,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避免资产流失。各地不得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硬性下达创收指标,从源头上杜绝对农民乱收费的问题。
  市、县(市)政府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为搞好涉及国土资源的各项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确保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费足额到位,并根据工作需要保证专项工作经费。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报省政府批准。
  (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审批前,必须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政府核定。规划经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
  (三)各级政府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维护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规划的权威性,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保护耕地,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强化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省、市、县(市、区)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和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业务领导。执法监察机构原则上使用行政编制,所需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调剂有困难的,可使用事业编制。
  (二)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要立案查处;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照法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充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改善装备条件。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予报告,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阶段。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一)提高认识。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改革的目的是强化省级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强化执法权威,保证令行禁止。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扎实有效地做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领导。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监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
  (三)严肃纪律。改革期间,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四部门《关于冻结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员编制等事项的通知》(鲁人明电[2004]3号)精神,冻结省以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人员调入、固定资产调拨和资金划转,禁止突击提干、突击进人。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稳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2004年底前全部完成。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妥善处理体制改革和日常工作的关系,做到一手抓体制改革,妥善处理各方面的问题;一手抓当前工作,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改革和工作两不误,切实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保证国土资源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
  各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束后,要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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