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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3 生效日期: 2001-07-03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 人发[20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公安厅(局):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现将《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国家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公  安  部
2001年7月3日

 

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一、男子组
┌────────┬───────────────┐
│        │     标  准      │
│  项  目  ├───────┬───────┤
│        │ (25岁以下) │ (25岁以上) │
├────────┼───────┼───────┤
│ 10米×4往返跑 │  ≤12″2  │  ≤13″1  │
├────────┼───────┼───────┤
│  1000米跑  │  ≤4′05″ │  ≤4′25″ │
├────────┼───────┼───────┤
│  立定跳远  │  ≥2.2米 │  ≥2.0米 │
├────────┼───────┼───────┤
│  引体向上  │  10个   │  8个    │
└────────┴───────┴───────┘
  二、女子组
┌────────┬───────────────┐
│        │     标  准      │
│  项  目  ├───────┬───────┤
│        │ (25岁以下) │ (25岁以上) │
├────────┼───────┼───────┤
│ 10米×4往返跑 │ ≤13″2   │ ≤14″0   │
├────────┼───────┼───────┤
│  800米跑   │ ≤4′00″  │ ≤4′20″  │
├────────┼───────┼───────┤
│  立定跳远  │ ≥1.5米  │ ≥1.4米  │
├────────┼───────┼───────┤
│  仰卧起坐  │ 23个(限1分钟)│ 45个(不限时)│
└────────┴───────┴───────┘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条,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
  测验方法:受测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本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I和S2线。
        │S1│    │ S2 │
        │ ├────┤  │
        │ │    │  │
        │ ├────┤  │
        │ │    │  │
        │ ├────┤←→│
        │ │    │30cm│
        │ ├────┤  │
        │ │←10米→│  │
  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验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
  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立定跳远
  场地器材:一小块平坦地面,量尺。
  测验方法:划一条横线,受测者站立横线后,脚尖不得越过横线,起跳时两脚必须同时离地,落地后不得再移动脚位。测量跳远距离时,以脚跟末端与横线的垂直距离为准。
  四、引体向上
  场地器材:高单杠或高横杠,杠粗以手能握住为准。
  测验方法:受测者跳起双手正握杠,两手与肩同宽呈直臂悬垂。静止后,两臂同时用力引体(身体不能有附加动作),上拉到下颌超过横杠上缘为完成一次。记录引体次数。
  五、仰卧起坐
  场地器材:垫子若干块,铺放平坦。
  动作规格:受测者全身仰卧于垫上,两脚屈膝稍分开,大小腿成直角,两手指交叉贴于脑后,另一人压住受测者两踝关节处。起坐时,以双肘触及或超过两膝为完成一次。仰卧时两肩胛必须触垫。
  测试方法:测验时两人一组,一人计时,一人计数(25岁以上组不计时,但中间停顿不得超过5秒钟,否则测验无效)。一分钟到时或最后一个,受测者虽已起坐,但两肘未触及膝盖者,该次不计算。发现受测者有违例情况,及时指出。违例动作不计次数。禁止使用肘部撑垫或臀部上挺和下落的力量起坐。测定过程中,要给受测者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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