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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 2004-09-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4]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威海市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请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坚决杜绝利用办理户口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等行为。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放宽中心市区的准入条件,放开荣成、文登、乳山三市及中心镇区迁移限制。凡具备下列(一)至(八)款条件之一的,准许公民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双方父母在威海市区落户;凡具备下列(九)(十)款条件之一的,准许本人在工作单位落户;符合(十一)款条件的,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到所在农村落户。
  (一)本市公民已在威海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
  (二)为我市招商引资100万元以上的;
  (三)在威海市区一次性投资20万元以上的;
  (四)在威海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固定资产达20万元以上的;
  (五)本市农民进城从事个体私营经济,1年内纳税超过2000元的;市外人员1年内向威海市区税务部门纳税超过3万元以上,或2年内纳税累计超过5万元、3年内纳税累计超过7万元的;
  (六)威海市区私营企业业主连续3年接收城镇失业人员20人以上就业,并保证工作稳定、工资按时发放的;
  (七)被本市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八)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以及通过其它合法方式获得的住宅,面积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并取得房产证书的;
  (九)本市公民凡在中心市区有稳定的工作单位,且工作满2年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有稳定工作岗位或生活来源,被合法聘用并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
  (十一)承包荒山、荒地、荒滩30亩以上的。
  对符合上述迁入条件的市外公民,公安机关在审核和办理户口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如发现申请人有其它不适合迁入我市居住情况的,公安机关有权作出不予迁入的决定。

  三、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
  凡属我市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威海工作而不在威海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放宽集体户口设立条件
  国有、集体、民营、外资企业,只要拥有合法的固定厂址和职工宿舍,用工在5人以上的,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对企业单位暂无固定住所的,可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设立集体户;同时,要积极探索“空挂户口”管理模式,逐步推行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为管理“空挂户口”的做法。

  五、积极推进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农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尽职尽责,积极配合,认真抓好涉及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优抚、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将目前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行各种不同政策的划分依据,尽快由原来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1年的过渡期(截至2005年9月底)。过渡期内,有关部门仍可以按原农业、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实施有关政策。

  六、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也是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公平、公正原则的需要,对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市有序转移,促进城乡劳动力统一市场的形成,促进全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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