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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2 生效日期: 2004-09-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4]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消防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以来,全市共发生火灾1369起,死亡3人,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155.12亿元。个别单位漠视消防安全,违章作业,冒险经营,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一些重大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消防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彻底整改火灾隐患,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迎接和庆祝建国55周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及《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本次火灾隐患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重点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要立即整改。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要立即整改;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要立即整改。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要限期整改。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要立即整改。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可能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要限期整改。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损坏失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要立即整改。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要立即整改;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要限期整改。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要限期整改。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要立即整改。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要限期整改。

  二、工作要求
  此次排查、整治工作以区县为单位进行,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公安消防、安监、监察、教育、建设、贸易、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参加,组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中,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星级宾馆、饭店由旅游部门负责;医院由卫生部门负责;娱乐场所由文化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由安监部门负责;市场由工商部门负责;商店(场)由贸易部门负责;建设、广电等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其他单位由公安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由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排查、整治工作要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和政府挂牌督办5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宣传发动
  各级领导小组要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政府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单位自查整改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属于限期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单位未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小组。(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
  单位自查整改结束后,各地领导小组要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小组。
  (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
  各地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结果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其限期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五)政府挂牌督办
  经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批准后,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市政府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高新区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领导,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针对当前城镇燃气火灾事故频发问题,要组织开展对居民进行用火、用电和用气的安全知识教育。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适时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于2004年10月31日前,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一并报市公安局消防分局(传真:311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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