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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3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部
发布文号: 人发[1998]10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当解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偏低问题,经研究,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提取比例和标准进行调整,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全部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机关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包括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教龄、护龄津贴)的2.5%提取。以后福利费的提取标准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再作调整。
  根据上述办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为每人每月12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按每人每月9元留用,其余3元由人事部统一调剂使用;事业单位按12元提取福利费,全部由单位按规定使用。福利费年终如有节余,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驻京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仍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劳人险(198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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