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内消字第0910089969号
第1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消防署港务消防队组织通则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内政部消防署花莲港务消防队(以下简称本队)处理事务,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3条 本队队长综理队务,并设下列各课、中心、人事管理员及会计员:
一、灾害预防课。
二、灾害抢救课。
三、救灾救护指挥中心。
四、人事管理员。
五、会计员。
第4条 灾害预防课职掌如下:
一、消防安全检查之规划、执行事项。
二、违反消防法令案件处理、防火、防溺、防台教育宣导及防火业务之策划、执行事项。
三、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制造、储存与处理场所之安全管理及违规取缔事项。
四、防焰制度之执行事项。
五、火灾证物鉴定、火灾原因、损失情形调查之统计、分析及证物保存、管理事项。
六、建筑物消防设备检修制度之管理、执行事项。
七、烟火施放、山林、田野引火燃烧及使用炸药爆破施工之许可申请事项。
八、建筑物消防安全设备图说审查及竣工会勘事项。
九、财产管理、人员装备及物品采购、规划事项。
一○、办公处所、厅舍环境及公共设施等管理事项。
一一、典礼集会之筹备、会场设备布置及其它供应接待事项。
一二技工、驾驶及工友之管理事项。
一三现金出纳及员工薪俸表册之编造事项。
一四其它有关灾害预防事项。
第5条 灾害抢救课职掌如下:
一、灾害防救之策划、推动及管理事项。
二、救灾资源与消防水源之整备、运用及管理事项。
三、义勇消防人员之编组、训练、管理、运用及保险福利事项。
四、紧急救护之策划、执行及救护人员教育训练、进修事项。
五、救护人员与车辆、装备器材之管理、规划及紧急医疗救护通报系统建置事项。
六、特殊意外灾害之紧急救护措施、勤务及专责救护队之规划事项。
七、消防常年训练、学术科讲习训练与特殊任务战力训练等之策划、执行及督导事项。
八、队职员在职训练、进修、考试及请领证书执行事项。
九、队职员未届满服务年限离职有关赔偿事项。
一○、消防人员心理谘商及教育辅导事项。
一一、其它有关灾害抢救事项。
第6条 救灾救护指挥中心职掌如下:
一、各种灾害(难)抢救之指挥、调度、管制及联系事项。
二、值日人员轮值表之编排及各分队勤务表之管制事项。
三、通讯设备之维护、管理事项。
四、民众报案之受理及勤务之规划、派遣、管理事项。
五、勤务督察之规划、风纪案件之督导、考核及查处事项。
六、特种警戒勤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年度业务绩效检讨、工作成果报导资料之搜集、整理及新闻发布、联系事项。
八、会议筹备召开及会议纪录之整理事项。
九、公共关系事项之推动与民众及队员意见之研究、分析事项。
一○、为民服务及人民申请案件之管制、考核事项。
一一、公文收发、挡案管理及印信保管业务、规划事项。
一二信息发展计画、信息设备之购置、配发及管理事项。
一三办公室自动化、信息教育训练之规划、执行事项。
一四其它有关勤务指挥、通讯及信息事项。
第7条 人事管理员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员额配置及人力运用事项。
二、人事法令之执行及人事管理规定之拟订事项。
三、职务设置、归系及异动管理事项。
四、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及俸给事项。
五、工作简化及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事项。
六、职员平时考核、奖惩及考绩事项。
七、职员差假、勤惰及品德生活之管理事项。
八、员工体育、文康及团体活动之规划事项。
九、职员退休、资遣、抚恤之核转事项。
一○、职员待遇、福利、保险、各项补助津贴及辅建贷款之核办(转)事项。
一一、职员人事数据管理、登记、统计及建文件事项。
一二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会计员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概)算及追加(减)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画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五、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六、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七、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
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建)议事项。
一○、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一一、各项采购案件之会同监办事项。
一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一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一四公务统计方案之执行事项。
一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一六其它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事项。
第9条 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施政方针、工作计画之推动、督导及考核等决定事项。
二、人事管理业务之决定事项。
三、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之决定事项。
四、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五、重要案件或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六、其它有关本队重要事务之决定或处理及上级交办事项。
第10条 课长、主任、人事管理员、会计员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规划、督导及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升迁、考核、奖惩之拟议事项。
四、各分队业务有关人员工作调整之建议事项。
五、各分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持事项。
六、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七、例行公务或次要案件之决定或代行事项。
八、队长交办事项。
第11条 课员、分队长、小队长及队员处理公务,以其承办业务范围,负其责任。
第12条 本队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13条 本队队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队长主持,课长、主任、人事管理员、会计员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队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14条 各业务单位得视业务需要召开检讨会,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15条 本队文书处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之。
第16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