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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1 生效日期: 2006-04-2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6]7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高等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凡未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不得自行改按学分制收费。

  二、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
  经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严禁高等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12358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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