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4 生效日期: 1998-12-1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1998]184号

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184号)中作了明确规定,继续实行出口货物“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到2000年底为止。现对财税字[1998]184号文件涉及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老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免税的审核审批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装配产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外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出口的税收问题,即间接出口免税问题,为便于政策的衔接,仍仅限于老企业之间开展间接出口业务,可以依照肖关规定免征中间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对老企业利用外国政策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的中标机电产品,可按出口货物 进行管理,实行“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相应延长至2000年底为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