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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 2003-05-20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3]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省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全国和我省的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影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于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推动经济发展的要求,把“非典”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3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税收减免政策   1.对“非典”疫情发生期间,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停止活动的各类文物展览馆,组织文物旅游和文化艺术培训活动的单位,暂时关闭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厅、舞厅、夜总会、剧场、影院、录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在停止、关闭期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受“非典”疫情直接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项目包括:
  (1)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管的从事饮食、服务的企业和个体业户,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其税收征收定额。对实行“以票管税”征管的饮食业、旅店业,按实际购买定额发票金额征税。
  (3)对个人出租汽车司机适当降低税收征收定额。
  (4)对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暂缓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上述第(2)、(3)项中的降低税收征收定额的具体额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
  3.在“非典”疫情发生期间,对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对在“非典”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项目包括:
  (1)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补助和加班工资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参加防治“非典”攻关的科研人员取得的加班工资和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在“非典”疫情发生期间生产经营直接受到严重影响,导致纳税困难的个别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地方税收减免照顾。
  '非典”疫情发生期间,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严格依法征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违者将依法严厉查处。

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6.政府性基金具体包括:
  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免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路客运设施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各种价格调节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政府性基金中,中央的收入按国家规定全部免收。地方的收入,凡涉及旅游行业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车船公司(不含上线运行的出租公司)的全部免收;涉及其他行业的,省级的收入减半征收,市级以下的收入由各市财政局提出具体减免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7.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1)对餐饮业、旅店业、旅游业、娱乐业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全部免收。
  (2)对旅店业、旅游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全部免收;对餐饮业、娱乐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现行标准减收20%;对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按现行标准减收20%。
  (3)对旅游、公路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其社会客运车辆解除全年报停4个月的限制,专业客运车辆允许报停,报停期间养路费全部免收。其出租车中的小型轿客车(8人座位以下)、吉普车的养路费分别由现行的每月每辆240元、180元,减为每月每辆120元、90元。
  (4)下列收费中,中央的收入按国家规定全部免收,省级的收入减半征收;市级以下的收入由各市财政局会同物价局提出具体减免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政府备案。
  对餐饮业、旅店业、旅游业、娱乐业、集贸市场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对航空公司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餐饮业、旅店业、旅游业、集贸市场收取的占道费;
  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5)对旅游行业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车船公司(不含上线运行的出租公司)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上述已规定项目收费实行减免外,对第(4)项所列收费项目全部免收。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至2003年9月30日止。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解缴入库的收入,不再退还。因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具体操作办法由执收部门另行制定。

三、促进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8.各级劳动、民政部门对社区防治“非典”人员的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排,对今年省政府计划开发的10万个公益性岗位,省对市除按当地最低工资的40%给予岗位补贴外,对其所需的社会保险补贴,按70%给予补助。
  9.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3年底,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对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的用工信息,各新闻单位免收相关费用。
  10.增加就业服务补贴。在省政府规定的补贴幅度内,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就业服务补贴按上限补贴标准执行。职业培训、介绍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开展就业服务,其按规定取得的就业服务补贴,省财政按50%给予补助。
  11.对受“非典”疫情影响增加的低保对象,省财政适当增加对各市的资金补助;对社会保障任务重、财力困难的地区给予倾斜。
  12.对在我省境内的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城镇困难群众和外籍人员中的“非典”患者及疑似患者从留验、隔离到治疗(含此期间的食宿费)全过程实行免费救治,其费用由救治医疗单位所在地政府全额负担。

四、金融、价格支持政策   13.对生产、经营和进口防治“非典”的防护用品、药品和设备的企业,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各商业银行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并给予适当的利率和费率优惠;对因“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商业、服务、旅游企业的到期银行贷款,各商业银行可按规定予以适当展期。
  14.对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险保费,根据旅行社意愿,由投保的保险公司给予退保或延期。
  15.对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商业零售企业、餐饮业、旅店业使用的煤气或天然气价格,由现行的经营服务业用气价格暂改按工业用气价格执行。
  16.对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商业零售企业、餐饮业、娱乐业、旅店业的用电价格,由现行的峰谷分时电价暂改按平段电价执行;其使用的自来水价格由现行的经营服务性用水价格暂改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
  上述价格政策,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03年9月30日止。

五、财政支出和补助政策   17.调整财政支出预算,压缩一般性支出,适当调减项目支出,集中用于防治“非典”支出。根据“非典”防治工作的需要,对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出国经费等压缩20%;除法定支出和社保、卫生防疫等专项支出外,其他项目支出安排原则上调减10%。
  18.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确保防治“非典”资金及时调拨。同时,加强对“非典”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经费安排实事求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9.强化预算管理,从严控制支出。除防治“非典”及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支出外,今年,各地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再追加新的支出;预算执行中的超收财力,主要用于防治“非典”支出。
  20.对防治“非典”有突破性贡献的科研单位,其科研成果经省政府认定后,相关科研经费支出,由省财政专项补助,并对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21.对在“非典”疫情发生期间当地政府指定的集中接待来自疫区旅客和留验人员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由同级财政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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