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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统筹使用好救灾资金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04 生效日期: 1998-12-04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救函(1998)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
  局:
  今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全国各地、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各界掀起了捐赠的热潮,收到了很好的成效。截止目前,民政部已向灾区各地下拨了大量的救灾款和救灾捐赠款,为切实管好并统筹使用好救灾资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救灾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救灾资金用到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最紧迫的需求上。
  各地民政部门在下拨救灾捐赠款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要求,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向无灾地区拨款,不得用于临时社会救济,确保用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最紧迫的需求上。对有捐赠意向的款项,要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向进行逐项落实,决不能挪做他用。重灾省、自治区的民政部门要在保障灾民冬令生活救济的基础上,重点将救灾捐赠款用于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

  二、要瞻前顾后,统筹兼顾,合理使用救灾资金。
  各地民政部门要在深入了解灾区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合理区分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工作各方面的轻重缓急,对救灾资金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在安排冬令期间灾民生活和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同时,要兼顾明年春荒救济。因今年中央拨款和社会捐赠款数额较大,均已下拨,地方也尽了力。明年春荒救济任务很重,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再不可能拿出更多经费,故各地一定要安排相当数量经费留为渡春荒。各地要分阶段,根据需求下拨救灾资金,不要将救灾资金一次全部下拨,要留有余地。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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