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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6 生效日期: 2004-07-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4]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4年9月1日公布,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实施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原则与组织形式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和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充分,保障安全,注重时效,服务于民。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对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联席会议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息中心组成。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召集,组织协调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局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市信息中心负责提供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支持和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内容的采集和发布。
  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上述组织形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和联系人,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安排好工作进度,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时限和职责,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充分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的主要责任人,办公室(秘书处)是主要责任部门。
  (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充分公开和保障安全的要求,组织力量对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并划分为应主动公开、依照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3种类别的政务信息,重点抓好应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内容的梳理和已公开政务信息内容的更新工作,特别是对社会关心和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相关信息,以及正在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政策依据及办事程序等,要加大梳理力度,优先及时公开。在梳理工作的基础上,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对未确定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加强研究,妥善处理。
  (三)需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优先选用政府网站的形式发布。《济南市政府信息公众网》作为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政务信息公开的统一窗口,市信息中心负责对该网站现有的“政务公开”栏目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网站的信息采集要求,及时报送信息。对目前不具备上网条件的部门和单位由市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设置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复制。市和县(市)区档案部门要利用公开信息的场所,为公众做好服务工作。
  (四)为方便群众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需求和监督,在市政府网站首页建立《政务公开申请信箱》和《政务公开监督信箱》。《政务公开监督信箱》设在市监察局,市政府网站首页设置的政府部门公开信箱均为各部门面向社会的《政务公开申请信箱》,目前还未启用的部门要抓紧启用,保证群众申请渠道畅通。在市政府网站首页上设置《政府新闻发布会》栏目,信息内容由新闻发布单位或新闻发言人直接向市政府网站提供。
  (五)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息中心参加,研究制订市政府部门网站建设和管理办法,规范政府网站建设与运营管理。并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秘书处)分管负责人和信息联络员举行一次集中培训,学习和贯彻《办法》有关规定。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7月底前,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出本级《办法》的实施工作计划,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工作机构和联系人,并于7月25日前将工作计划及有关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二)8月初至8月下旬,制定出本级《办法》实施细则,并于8月25日将实施细则报市监察局备案。
  (三)9月中旬前,完成本级政务信息的梳理工作,编制应主动公开、依照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3类政务信息目录,于9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9月20日前,市政府网站、各部门网站完成本级网站政务公开栏目设计和信息采集工作,并将其他公开形式安排到位。待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五)9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各县(市)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度安排参照市级要求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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