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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印章规格及印章管理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27 生效日期: 1998-11-27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珠海、汕头分局:
根据  《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1998]第33号)和在这次改革中外汇局省级机构设立的有关文件,为确保1999年1月1日新设外汇局机构的工作正常运转,现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第21号)的精神,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印章规格及印章管理权限通知如下:
  一、属于总局刻制及颁发的印章范围:
  (一)大区分局9枚,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5厘米,印章边缘宽0.1厘米)(图一),印章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局”
  (二)省会中心城市分局20枚,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图一),印章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合肥、郑州、南昌、长按、南宁、海口、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分局”。
  (三)外汇管理部(北京重庆)2枚,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图二),印章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四)副省级非省会城市支局5枚,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35厘米,印章边缘宽0.095厘米)(图三),印章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支局”。
  (五)属于总局刻制及颁发的分、支机构的印章,同时颁发钢印,印章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

  二、以下授权由大区分局刻制及颁发的印章范围:
  (一)地(市)支局,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35厘米,印章边缘宽0.095厘米)(图四),印章为“国家外汇管理局XX市支局”,例: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支局。
  (二)县(市)支局,印章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3厘米,印章边缘宽0.09厘米)(图五),印章为“国家外汇管理局XX县(市)支局”,例: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阴市支局。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支局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参照图一)。
  (四)大区分局在颁发辖内分、支机构印章的同时需报总局综合司文档处备案。

  三、说明:
  (一)由总局颁发的分、支机构的印章,新印章启用时间为1999年1月1日(印模另文),旧印章同时作废并进行破损,破损印模报总局综合司文档处备案,印章请分、支机构妥善封存;
  (二)珠海、汕头分局的旧印章在作废时需破损后同时报总局综合司文档处备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印章规格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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