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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8 生效日期: 2000-08-08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 人发[200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的两个文明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激发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于2000年年底表彰一批在两个确保等劳动保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团的评选范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的直属单位和市(地)、县劳动保障局及其直属单位。
  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参评比例,其中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厅(局)级人员不参加评选。
  (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名额分配表见附件二)。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条件
  1.领导班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团结协作,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开拓进取,勤政廉洁,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得好。
  2.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全国劳动保障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处于领先地位,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好评。
  3.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全体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技文化素质和民主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和创新意识,出色地完成各项业务工作。
  (二)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条件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工作岗位兢兢业业,踏实工作,勤奋进取,无私奉献,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2.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事业发展中,积极为解决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出主意、想办法,为推进本地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3.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做好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建设高素质的劳动保障干部队伍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三、奖励办法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四、评选要求
  (一)坚持评选条件,确保先进质量。各地在评选推荐中,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要求,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要突出劳动保障重点工作,把评选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放到工作第一线。
  (二)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要面向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由基层推荐,逐级审核上报。
  (三)统一组织,集中审批。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和人事厅(局)统一组织评选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需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地区劳动保障系统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有异议、事实说明不具有先进性的,应另行推荐。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被推荐对象的事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将推荐材料各一式5份逐级上报。推荐材料包括:先进集体的事迹材料(以4000字左右为宜);先进工作者的事迹材料(以3000字左右为宜);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表样见附件三);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表样见附件四)。推荐材料要实事求是,事迹准确,文字简明,手续齐全,要逐级加盖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印章,于2000年10月底前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

  五、组织领导
  (一)由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成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人员名单见附件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组织,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要尽快将评选工作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蔡启明 邵锐
  联系电话:(010)84201415,84201414
  传真:(010)84202417
  通讯地址:北京和平里中街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教育司
  邮编:100716

附件一: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略)
  附件二: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略)
  附件三: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略)
  附件四: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略)
                          

 200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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