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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办法依离岛建设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以下简称离岛地区),包括澎湖县、金门县(含乌坵乡)与连江县境内岛屿。
台东县兰屿乡、绿岛乡、屏东县琉球乡等本岛离岛地区准用之。
第3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指离岛地区内国民中学及其附设补习学校、高级中等学校、五年制及二年制专科学校及其附设进修学校之应届毕业学生。
前项学生申请保送,应分别符合下列之规定:
一、申请保送高级中等学校或五年制专科学校者,应于离岛地区完成九年国民义务教育,且设籍离岛地区时间至少九年。
二、申请保送大学校院者,应于离岛地区接受十二年教育,且设籍离岛地区时间至少十二年。
申请保送设籍时间以户籍誊本登记为准。
第4条 离岛地区学生申请保送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之类别如下:
一、国民中学及附设补习学校应届毕业生,以申请保送县境内高级中等学校为限,或得申请保送五年制专科学校。
二、高级中等学校、五年制及二年制专科学校及其附设进修学校应届毕业生,得申请保送大学校院。
第5条 离岛地区所属县政府为地方建设需要,应订定各阶段别、类(科)别人才培养保送计画、保送名额,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分别报请拟保送学校之该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
第6条 离岛地区学生合于本办法及招生简章规定者,由就读学校汇整保送申请表、保证书、自愿书、家长(或监护人)同意书、全户户籍誊本正本及历年成绩单等文件,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造具名册,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转各拟保送学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前项保送名册,经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审查后,送请拟保送学校办理甄试。
第7条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受理各离岛地区学生申请保送事宜,应设立保送甄试委员会或纳入招生委员会办理,必要时得设立联合保送甄试委员会办理甄试作业。
办理招生作业时,应将甄试时间、地点、资格、录取名额及类科别、成绩计算标准、保送学生权利义务等事项明订于招生简章。
第8条 离岛地区学生申请保送,经甄试未达录取标准者,保送甄试委员会得不足额录取;经公告录取后,参加其它方式入学者,取消其甄试保送之资格。
第9条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办理本项保送,其招生名额采外加方式,不占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额。
第10条 依本办法申请保送升学之离岛地区学生,依学校规定注册入学后,不得申请转校(系、科)。但有特殊情况,报经原保送之地方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11条 依本办法申请保送升学之离岛地区学生,经发现其有假冒户籍或资格不符者,应撤销其保送入学资格。
第12条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原保送甄试规定办理保送者,得适用原保送甄试规定。
第13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