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31 生效日期: 2000-07-3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0]576号
北京四川陕西辽宁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申请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函》(民航财函[2000]132号)。为合理解决民航企业由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改为就地缴纳后的亏损弥补问题,经研究,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所属企业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所属企业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亏损仍未弥补的部分,由实行独立纳税后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中国西北航空公司、中国北方航空公司、中航浙江航空公司分别用1999年及以后连续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但连续弥补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各企业具体分摊弥补亏损数额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9992.41万元
  中国西南航空公司  12468.40万元
  中国西北航空公司  29605.23万元
  中国北方航空公司  25240.40万元
  中航浙江航空公司   2493.55万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