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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鳄类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4 生效日期: 2001-06-04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护发(20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鳄类(含鳄目所有种)是保护价值、经济价值较高的陆生野生动物,其所有种类均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规范鳄类的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进出口的管理,是我国保护野生鳄类种群应履行的国际义务。近年来,鳄类的进口和养殖数量不断扩大,但由于缺乏长远规划,鳄类的养殖发展极不平衡,在鳄类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部分地区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并建设的现象非常严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鳄类养殖场,无证进口和倒卖种用鳄类的现象时有发生;没有形成规模化和集约化养殖,且很多鳄类养殖场条件简陋,养殖和疫病防治等技术条件落后。为规范鳄类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活动,加强进出口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护级别,完善管理制度。凡属非原产我国的鳄类资源,一律按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对免税进口的鳄类,禁止进行出售、交换、转让、出租和展览等活动。

  二、全面调查鳄类养殖现状,开展清理整顿。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对本地区鳄类养殖单位、鳄类存栏总数、种用鳄类数量和鳄类产品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已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养殖单位依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年检,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的限期内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驯养繁殖资格。对走私进口或未取得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坚决予以取缔,并按《办法》规定进行处理。清理整顿结果请于10月30日前报我局。

  三、严格鳄类的经营利用和进口计划管理。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鳄类年度利用和进口计划,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林业局进行汇总,经综合平衡后下达。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社国家林业局下达的计划内核发《许可证》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四、加强监管手段,实行标记管理。为加强监管力度,对在我国境内养殖的鳄类活体将实行标记管理,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标记工作。我局委托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设在中国林科院)负责标记工作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标记所用的标签(或标卡、芯片)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安排制作。

  五、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鳄类养殖、经营利用和进出口活动的行业指导,建立健全鳄类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力度,保证我国鳄类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请遵照执行。
                                     

200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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