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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企业停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9 生效日期: 2001-05-29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经贸厅贸易[20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由于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在生产、使用、回收等环节都存在严重问题,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健康,保护我国生态环境,1999年1月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6号令),限期在2000年底前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从目前餐饮市场调查情况看,不少餐饮企业,尤其是中小餐饮企业仍在大量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没有执行6号令中关于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6号令,现就餐饮企业停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餐饮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立即停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二、各地餐饮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停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工作。
  三、各地餐饮企业应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条件》(GB18006?1-1999),选用各种替代产品,同时注意回收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督促本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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