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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8 生效日期: 2001-05-2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1]1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两个委员会的作用,根据2001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现予以印发。

2001年5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研究和作出决定的内设专门工作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由主管监管工作的副行长,以及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司、货币金银局、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等主要执法职能部门和条法司的司局级领导组成。主任由分管监管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指定主要执法职能部门的一名司局级领导担任。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条法司承担。

  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下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1.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人民币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4.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执法职能部门认为应当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
  行政处罚委员会按照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行政处罚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本工作制度确定的职责和工作方法开展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
  行政处罚委员会通过会议和案件审查会的形式开展工作。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召开。特殊情况经主任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有关情况;研究有关行政处罚的重要事项;审查行政处罚案件。案件审查会根据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需要,在作出《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十三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召开。
  行政处罚委员会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条法司负责于会议召开前二日将会议材料分送出席会议的各位成员。
  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为履行职责。
  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投票制,以出席会议成员投赞成票超过半数为通过。当赞成票与反对票、弃权票票数相等时,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对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决定有最终否决权。
  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由条法司组织,会后由条法司负责印发会议纪要,并负责组织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研究和作出决定的内设专门工作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管条法工作的副行长,条法司的司局级领导以及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司、货币金银局、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等主要执法职能部门的司局级领导组成。主任由主管条法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主任由条法司主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司长担任。
  条法司行政复议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为:
  (一)对案情重大复杂,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对金融规章以下规则的审查申请作出审查决定;
  (三)讨论决定行政复议处在经办具体行政复议工作过程中,与业务司局意见不一致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行政复议处在经办具体行政复议工作过程中,提交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
  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开展工作。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及本工作制度确定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方法开展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会议和案件审查会的形式开展工作。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召开,特殊情况经主任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有关行政复议的重要事项;研究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查会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实际需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决定,可以随时召开。
  行政复议委员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行政复议处负责于会议召开前一日将会议材料分送出席会议的各位成员。
  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为履行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决定采取投票制,出席会议的成员投赞成票超过半数为通过。当赞成票与反对票、弃权票票数相等时,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者副主任作出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有最终否决权。
  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由行政复议处组织,会后由行政复议处负责印发会议纪要并组织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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