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管进函字第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总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组织国内经济建设所需物资的进口,维护良好的进口经营秩序,加强对核定公司的监督管理,我部根据《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1994年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将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商品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核定公司经营资格和钢材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核定公司经营资格进行清理,并受理第四批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商品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核定公司经营资格和钢材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核定公司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部委直属总公司根据前三批已获得核定公司经营资格企业的进出口实绩、经营能力、条件及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公平竞争、奖优惩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评估和审核。
二、对前三批已获得核定公司经营资格的各地方企业,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通知并督促其填写“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商品经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一),并在表中客观填写评估意见;申请第四批核定公司经营资格的地方企业,应填写“核定公司经营资格申请表”(详见附表二),同时由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出具申报文件。
三、对前三批已获得核定公司经营资格的有关部委直属总公司,应填写“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商品经营情况统计表”;申请第四批核定公司经营资格的有关部委直属总公司,亦应填写“核定公司经营资格申请表”,并同时出具申报文件。
四、各部委直属总公司下属的具备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二级法人,若申请核定公司经营资格的,由其总公司转报,由外经贸部将核定公司经营权直接授予二级法人。本次核定后,凡具备核定公司经营资格的各部委直属总公司或其二级法人,不得将其核定公司经营资格进行转让或授予。外经贸部将另行发文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五、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向我部提出申请但尚未核准的企业,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重新办理。
六、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应对近年来核定公司经营情况作出总体评估,并提出对《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和完善意见,书面材料报部。
七、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和有关企业应客观、如实地填报有关文件,并在1998年11月30日前将上述三个材料一并报送我部(贸管司)。(联系人:陈文津,电话010-65197438,传真:010-65197952。)
特此通知。
附件:一、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商品经营情况统计表(略)
二、核定公司经营资格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