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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01 生效日期: 1990-11-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站地区管理工作,创造文明、整洁、优美、有序、安全的站区环境,本着重点地区从严管理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站地区范围,分站前和站后两部分。站前部分:东起李公楼立交桥西侧建筑红线,西至三经路西侧建筑红线,南起海河河岸护栏,北至铁路;站后部分:北至新官汛大街南侧建筑红线,东起东商业配楼建筑线,西至共和里西侧建筑,南至铁路。


    第三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天津站地区范围内环境容貌、道路交通和社会秩序的综合治理。


    第四条    天津站地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及个人(含流动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把维护站区秩序管理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章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站区内所有单位,均应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对破损和污染的部位要及时进行修整。各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保持公用、市政、交通、环卫、园林、供电、通讯等设施的完好。要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和维修制度,保障使用功能。
  凡需进行建筑外檐装修,设置或变更各类设施的施工,应分别经河北、河东两区站区管理办公室办理初审手续,报市站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准施工。


    第六条    站区内的广告、标语、牌匾、橱窗和各种标志牌等,要定期维修或油饰,经常保持整洁、美观。
  凡需设置广告、标语,牌匾、橱窗和各种标志牌的,应分别经河北、河东两区站区管理办公室办理初审手续,报市站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准设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站区内道路、广场的畅通,不得任意开挖和占用。
  凡需临时占掘道路的,须事先征得市站区管理办公室同意,再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施工。
  凡未经市站区管理办公室同意,由专业管理部门自行批准的均视为无效,站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


    第八条    进入站区的各种车辆,要保持车容整洁,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停车场停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站区公共秩序,服从管理,严禁流动叫卖兜售,严禁私自强拉旅客住宿、吃饭、乘车、摄影、寄存物品,严禁倒卖各种票证。


    第十条    对站区内一切违章违法行为,除各专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管理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按有关法规的处罚条款加重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品,一要批评教育,二要令其就地擦净痰迹或清除废弃物,三要处以一元罚款;
  (二)乱停乱放、乱贴乱画、践踏绿地、攀折花木的,除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外,处以三元罚款;
  (三)乱摆乱卖、私自强行向旅客兜售物品或承揽生意的,除令其纠正违章行为外,没收物品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乱倒垃圾,运输泄漏遗撒的,除令其清扫干净外,处以三十元罚款;
  (五)损坏各种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除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违章占路、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的,私自设立户外广告和各种标志物的,擅自改变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以及外檐装饰和色调的,除令其拆除、停工、恢复原貌外,处以直接责任者五十元罚款或处以责任单位五百元罚款;
  (七)盗窃、破坏市政、公共、铁路等设施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在铁路天津站界内发生的违反本规定第 条、第 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违章行为,由铁路系统内的执法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交通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交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河北、河东区站区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亦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裁决的,河北区、河东区站区管理办公室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交通和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交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对拒不听从劝告、不服从管理、侮辱、殴打站区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站区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站区内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严格管理,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挟嫌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天津天津站地区管理领导小组授权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天津天津站地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除适用于天津站地区外,西站和北站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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