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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税局关于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14 生效日期: 1998-08-14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税局
发布文号: 财税法[1998]723号

各地、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鼓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再就业或自谋职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1998]5号)精神,现就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提和重要任务之一,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全体财税干部职工。通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涉税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之一,从多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

  二、明确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
  1、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 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承包荒滩荒地,从事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的, 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1到3年;承包荒山从事经果林生产的,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3到7年。下岗职工开发荒山、荒地、荒水面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1到3年。
  3、各类经济组织当年接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并按规定签定劳动合同的)人数 超过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50%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20%以上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对当年接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上半年末从业人员10%以上的,报经当地地税部门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各级财税部门要识大体,顾大局,转变观念,改进作风,热情为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要搞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使下岗职工了解和掌握这些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省里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要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认真及时地办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的各项涉税事宜。

  四、加强税收管理,严格依法办税。各级财税部门在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切实加强税收管理,防止借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名,谋取税收减免的现象。各级地税部门在审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时,必须认真核对其安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下岗证,审查其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凡企业安置的人员没有下岗证或未签定劳动合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以维护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地税部门还要对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建立年检制度,凡经年检发现违反政策擅自解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或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未达到规定的比例,不得享受减免税照顾,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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