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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委员会海外侨教志愿服务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5 生效日期: 2002-09-2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办法依志愿服务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侨教志工实际服务时数一千五百小时以上,且服务成绩良好者。

  第3条 侨教志工符合前条规定者,由本会主动提报,或由当事人于每年一月前,提出证明文件,送请本会核定。

  第4条 本会应以公开仪式办理侨教志工之奖励。

  第5条 侨教志工之奖励等次如下:

  一、服务时数一千五百小时以上者,颁授侨教志愿服务铜质徽章及得奖证书。

  二、服务时数二千小时以上者,颁授侨教志愿服务银质徽章及得奖证书。

  三、服务时数二千五百小时以上者,颁授侨教志愿服务金质徽章及得奖证书。

  第6条 本办法所需费用,由本会年度预算支应。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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