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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办法依志愿服务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侨教志工实际服务时数一千五百小时以上,且服务成绩良好者。
第3条 侨教志工符合前条规定者,由本会主动提报,或由当事人于每年一月前,提出证明文件,送请本会核定。
第4条 本会应以公开仪式办理侨教志工之奖励。
第5条 侨教志工之奖励等次如下:
一、服务时数一千五百小时以上者,颁授侨教志愿服务铜质徽章及得奖证书。
二、服务时数二千小时以上者,颁授侨教志愿服务银质徽章及得奖证书。
三、服务时数二千五百小时以上者,颁授侨教志愿服务金质徽章及得奖证书。
第6条 本办法所需费用,由本会年度预算支应。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