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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公物拍卖管理的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5-04 生效日期: 1990-05-04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体改委、商委《关于我市公物拍卖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我市公物拍卖管理的暂行办法为改变我市公物处理的混乱状况,将公物纳入正常流通渠道,减少公物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廉政建设,现对各类公物通过拍卖进行处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办法:   一、 公物拍卖的范围
  (一)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税务、物价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财政等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违章、走私、罚没、变价、抵押等需处理的物品。
  (二)铁路、港口、民航、邮电、公路等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财政、海关等部门需处理的无主物品。
  (三)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需处理的抵押品,司法机关、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依照法律程序需强制执行、公开处理的物品或抵押品。
  (四)机关、团体、学校、国营宾馆等需公开出售的更替淘汰物品。
  (五)执法机关、文博单位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需变价出售的邮票、邮品及各类文物等。
  二、 拍卖公物的机构以上单位需变价出售的公物,均须经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拍卖机构(目前由市信托贸易公司负责)统一进行公开拍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定价,自行出售或挪用、调换、私分。
  三、 拍卖公物的程序
  (一)需拍卖公物的单位应先填制需变价出售的公物清单,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信托贸易公司
  (二)财政部门可根据财政预算情况,有选择地合理调拔部分公物,调拨数量由委托单位与拍卖机构共同协商。
  (三)拍卖机构对财政调拨以外的公物进行审核、分类、编号,根据物品的种类和委托方的要求,可采取有底价和无底价两种方式进行拍卖。
  有底价拍卖的公物,应由专业拍卖技术人员与委托方共同议定底价。底价确定后,单方无权变更。
  (四)公物拍卖可采取综合拍卖和专项拍卖等形式。对专项拍卖,拍卖机构应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五)对多次变更底价仍拍卖不出去的公物,经委托方和拍卖机构协商,可作价收购处理。
  (六)拍卖机构应定期将拍出的公物清单和成交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 拍卖的收费标准拍卖机构应以服务为主,视业务繁简情况,按成交金额收取费用,具体标准由主管局与市物价局商定。
  拍卖机构的收入,依法照章纳税。
  五、 拍卖收入的处理拍卖收入为物品实际成交额减拍卖费用。
  执法机关的罚没物品、无主货物的拍卖收入,由拍卖机构返还委托单位,由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其他单位处理更换物品的拍卖收入,由拍卖机构返还委托单位。款项的使用按市财政局现行规定执行。
  六、 公物处理的监督和审计由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公物处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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