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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县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5 生效日期: 2002-09-2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妥善清除处理一般废弃物,改善县民环境卫生,维护良好生活环境品质,特设置台东县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废弃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别收入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为管理机关。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依废弃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应纳入本基金之收入款项。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它有关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机具或设备、设施之购置。

二、一般废弃物处理厂(场)之建设成本。

三、一般废弃物处理厂(场)硬件设施及各项设备汰旧换新。

四、一般废弃物处理厂(场)之复育。

五、补助乡镇市执行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工作。

六、其它有关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工作。

第6条 本基金如因业务需要,应经本府同意,于代理县库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管。

第7条 本基金应设立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县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副县长或主任秘书兼任,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由主任委员遴聘有关机关代表、学者、专家担任,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第8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及工作人员若干人,由主任委员指派环保局现职人员兼任,必要时得依规定约聘雇相关技术人员若干人。

第9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核。

二、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

三、其它有关事项。

第10条 本会每年开会二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本会之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应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第11条 依第五条第五款申请补助执行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工作之单位,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执行单位应于年度开始前五个月向本会提报相关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工作计画。

二、各执行单位应按月将补助款执行情形列表呈报本会。

本会应配合地方环保政策于年度开始前四个月,核定各执行单位之补助项目及额度。

第12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编报,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3条 本基金收支之执行,应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本基金应按当年度法定预算及县库集中支付作业有关规定,办理收支手续,其收入如有短收时,应相对核减支出。

二、本基金当年度之实际收入超过法定预算所列基金支出数额时,超过部分得编列以后年度岁入预算,作为支出之财源。

第14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县库。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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