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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实行《广告宣传认可证》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4-09 生效日期: 1990-04-09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工商局、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实行〈广告宣传认可证〉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我市广告宣传的管理,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实行《广告宣传认可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企事业单位(含独资、合资企业)需要进行广告宣传的,需凭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广告宣传认可证》(以下简称《认可证》),向广告经营单位支付广告宣传费。凡未持有《认可证》的企事业单位,我市各级金融营业机构不予办理结算支付广告宣传费。

  二、《认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凡企事业单位年广告宣传费用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含三十万元),由所在地工商局登记,报市工商局审批发给《认可证》;年广告宣传费在三十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地工商局直接登记审批发给《认可证》。

  三、《认可证》由企事业单位指定专人管理,每年作出广告宣传计划填入实施栏内。凡需要支付广告宣传费的,由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媒介栏内加盖编有广告经营许可证证号的广告收费专用章,再向开户银行出示业经工商局批准的《认可证》,经银行核查无误后,方可向广告经营单位转付广告宣传费;凡未列入广告宣传计划项目的广告宣传费,由发《认可证》所在地工商局认证,并在认证栏内加盖地方工商局广告管理专用章后,由开户银行办理广告宣传费的支付。支付广告费用的结算票据上必须注明广告媒介名称,如灯箱广告费、电视广告费、报纸广告费等。

  四、《认可证》内需要填报的各项证明应认真填报,凭《认可证》所列证明发布广告,广告经营单位不再索要证明。

  五、《认可证》内印制有关广告管理、财政管理法规,供《认可证》持证单位和有关主管人员学习遵守。凡违反广告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规定加倍处罚。

  六、《认可证》每年换发一次,企事业单位在每年年初编制广告费开支计划,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财税部门备案后,到所在地工商局办理领证、换证手续。

  七、《认可证》由工商、财政、银行等部门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按《广告管理条例》和财政税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执行广告宣传认可证制度较好的银行和企业有关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必要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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