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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1-25 生效日期: 1990-01-25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89)财外字第1060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主管部门要根据规定精神,对我市一九八八年以来出国人员、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核销退汇手续的团组,要追溯到出国的年份,并逐笔登记。检查情况于三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市外事办公室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对未按上述要求检查的单位,将不予办理一九九○年出国人员、出国用汇审批手续。
  
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
  (89)财外字第106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和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精神,现就从预算和用汇计划管理上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各部门、各地区在组织出国团(组)时,必须贯彻“少、小、精”的原则,尽量控制出国时间,避免重复考察;凡我国外常驻机构能承担的任务,国内可不再派出团(组)或减少出国人数。
  不得以任何理由照顾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出国。离休、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二、严格实行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控制。各部门、各地区必须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出国用汇计划执行;中央各部门还应按财政部核定的年度出国预算严加控制,如有超过,将在下一年度出国用汇计划和出国经费预算中扣减。
  三、临时出国团(组)在出访前,必须根据批准的出国任务、人数、时间、地点和财政部规定的各项预算标准,认真编制开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不得突破。
  四、出国团(组)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尽量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出国人员完成公务后不得在国外滞留,不得绕道旅行,擅自增加中途停留时间。
  如有发生此项开支,由出国人员自负。
  五、出国团(组)应努力为国家节约外汇,在规定的预算标准内掌握开支,按实报销。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实行伙食包干或弄虚作假,变相包干。如有违者,回国后以外币退回个人包干所得,并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
  凡我驻外机构有条件解决临时出国人员食宿的,出国人员应在我驻外机构食宿。我驻外机构应改善食宿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收费。任何驻外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住宿人员回扣和好处费,出国人员也不得收取回扣或好处费。
  六、出国团(组)对外赠送礼品或对外宴请,必须在出国前报上级机关批准,所受外方礼品,要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宴请时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扩大宴请范围和提高宴请标准。
  我驻外使、领馆及其它驻外企事业单位,对出国团(组)一律不得用公款宴请或变相宴请,也不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七、出国人员在国外的公杂费应按规定范围开支。不得用于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观光游览的门票与交通费开支;不得用于个人照像的胶卷和冲洗照片的开支;亦不得为国内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等;更不得私分公杂费。
  八、出国团(组)的国外开支,原则上要凭发票报销,有些无法取得发票的开支,应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回国后报销时,应经团(组)负责人核签。
  出国团(组)在回国后十五天内向财会部门报销出国费用并及时办理退汇手续。
  九、各地区、各部门主管出国费用的财会单位,对临时出国团(组)报销的开支,要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规定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财会部门、财会人员要对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开支加强检查和监督。
  十、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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