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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9 生效日期: 2006-03-29
发布部门: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教发〔2006〕5号

根据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将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克服困难,坚决贯彻2006年全国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做好今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保证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强化就业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中的导向作用,重视并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高等职业教育要通过加强与企业、行业的联系,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高职专业,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坚决停止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长线专业招生。

  三、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06)4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普通专升本、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毕业生、五年制高职招收初中毕业生的计划和相关工作,维护普通高等教育的办学秩序。

  四、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的规定要求,对因办学条件不符合有关要求而被确定为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其招生规模,并加大投入或布局调整的力度,尽快改善办学条件。

  五、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的精神和要求,各地要加强对独立学院计划安排、教学管理和招生宣传等工作的领导。

  六、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依法规范办学行为。除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高等学校、分校办学点,任何机构不得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严格禁止普通高等学校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或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成人高等学校举办普通高职(专科)教育必须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要求,2006年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以本文附件公布的名单为准,其他任何成人高等学校不得擅自安排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

  七、除经教育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达的为军队培养专门人才的招生计划外,任何军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开展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各地也不得擅自向军事院校下达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八、为坚决维护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实行新生电子注册与国家下达招生计划相挂钩。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和跨越隶属关系下达、调整招生计划,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国家将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在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限制。请各地各部门根据近几年招生计划安排和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九、各地、各部门将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下达给所属高等学校的同时,须抄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略
200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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