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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区域性交易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9 生效日期: 1998-09-29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各商会、协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我国华东、天津、大连、昆明、哈尔滨、青岛、乌鲁木齐七个区域性交易会(以下简称“小交会”)均已举办数届,经过各主办单位的共同努力与合作,小交会的规范不断扩大,办会水平不断提高,业务成交逐年增长,作为广交会的有效补充,对促进各区域对外开放和外经贸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地区间的合作。今后,各小交会将继续举办(具体名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部领导批准,今后除小交会的办会内容有调整外,我部不再对各小交会实行年度审批,由各主办单位按照附表中所列内容每年定期举办。
  如涉及小交会重大调整事项,另行报我部(发展司)。

  二、请各主办单位认真做好会前筹备工作。积极邀请客商,提高办会水平,努力提高参展产品质量、档次,杜绝展出假冒伪劣商品和商标侵权行为。

  三、请各省(区、市)及各部委直属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积极组织有关企业参会,充分利用小交会,开拓国际市场。

  四、请各驻外经商机构大力协助做好驻在国客商邀请和赴会客商签证工作。请主办单位及时将有关宣传和邀请客商资料寄送驻外经商机构。

  五、请各进出口商会积极协助小交会主办单位邀请境外有关对口商会组织其会员前来参会,并在各小交会期间协助做好业务协调工作。

  六、各小交会主办单位在每年小交会结束后15天内,将小交会的总结及有关业务统计报我部(发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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