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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第四批和第三批整改企业代储资格认定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7 生效日期: 2006-03-27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四批代储资格申请和2005年10月份申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以下简称第三批申报企业)未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整改或补充材料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整改企业范围。第三批提出申请,省级粮食管理部门已经受理,但未取得资格,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已经自愿主动完成整改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需按要求上报全部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整改企业需同时附“整改(补充)情况的说明”文件。说明文件应对企业进行的整改或材料补充做全面详细的表述。仓容、库区、仓房、设施、设备、仪器经过整改的,还需附相关证明(验收报告、采购发票、照片等);
  (二)存在举报及公示反馈问题的整改企业,须按“司便函发展[2006]54号”文件要求上报专门的报告。确无问题的企业可不重新上报文字材料;
  (三)所有申报的企业均需使用“代储资格企业申请系统”制作电子文件上报。省粮食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正式行文报国家粮食局(含使用“省级受理系统”制作的电子文件)。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将上述要求文件上报省级粮食管理部门;
  (二)省级粮食管理部门对材料的内容真实性、规范性审查后汇总,正式行文报国家粮食局。

  四、受理时间。
  国家粮食局受理省级上报整改企业材料时间截止至2006年4月28日,受理新申请企业材料时间截止至2006年5月29日。省级粮食管理部门开始受理企业整改材料时间自主确定,开始受理新申请企业材料时间按规定(5月15日)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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