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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坚决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立即制止烟草市场地方封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2 生效日期: 1998-09-22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近几年来,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卷烟流通领域强化了专卖管理,对于规范烟草经营行为,整   顿卷烟流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部分省级局为了局部和眼前的利益,不顾烟草行业的大局和长远利益,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陆续出台了一些实施烟草市场地区封锁的政策,大搞地方保护主义,他们曲解专卖制度,滥用专卖手段,把国家专卖制度变为地方专卖制度,限制或制止本辖区享有跨省经营权的烟草公司到省外订购在当地畅销的卷烟,禁止某些省份或某些企业生产的卷烟进入本省市场,实施歧视性政策,形成市场分割。这种践踏专卖、保护落后的行为,不但与专卖体制下进行烟草行业内部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相违背,更不利于烟草行业建立全国统-市场,促进结构调整,实现我国由烟草大国走向烟草强国的战略目标。为坚决制止和纠正烟草市场的地方封锁,在专卖体制下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立即对有关各种外省卷烟进入本省市场的规定进行认真全面的清理,凡不符合国家烟草专卖政策和违背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和明令取消。今后各地一律不得以保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目的,制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规章制度相抵触的管理规定。

  二、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依法赋予并切实保护所属烟草公司的合法经营权,不得对辖区内烟草公司合法采购在本地有市场的牌号卷烟的业务加以限制。

  三、要严格依法行政。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执法、准确执法、依法行政。对于乱扣乱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按有关法规予以赔偿,上级烟草专卖局应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四、各省级烟草专卖局不得利用准运证、防伪标识和专卖标识的管理和使用来限制辖区内有跨省经营权的烟草公司到省外采购卷烟。辖区内烟草公司到省外采购卷烟的,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可要求其将合同复印件上报备案。各省级局要切实承担起加强对辖区内烟草公司从省外采购卷烟销售的跟踪管理,严格监督所属烟草公司采购卷烟的销售情况,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执行不力、我行我素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仍限制所辖企业合法经营的,除对该省生产经营采取相应的限制性措施外,并要对省级   烟草专卖局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六、各级烟草专卖局及各烟草生产、经营企业和职工,可对继续搞地区封锁、实行地方保护   的问题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举报。国家局举报电话办公室010-63605678专卖司010-63605501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所属企业,并将具体执行情况于1998年11月10   日前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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