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国内智能网“300”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5 生效日期: 1998-11-01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国内智能网“300”业务资费已由电信总局试行一年,现将正式资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开户费
  A、B类(采用银行无承付托收及预付话费)用户,一次性收费20元。C、D类(现金卡)用户免收开户费。

  二、通话费
  国际、国内长途电话按现行国际、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标准收取。本地电话通话费标准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根据本省本地电话现行通话费标准确定。

  三、特殊功能费
  依目的码进行限制的功能、限制呼叫的功能,每项功能一次性收取20元。

  四、由于目前智能网计费软件所限,各省在确定“300”本地电话通话费资费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一个本地网内只能设置一种费率。
  (二)资费标准的最小收费单位暂统一到角。

  五、根据智能网统一计费的特点,在多个省共用一个业务交换点(SSP)的情况下,如遇长途电话节假日分时段计费的日期调整,一律按业务交换点(SSP)所在局的调整日期进行分段计费。

  六、本通知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原试行标准同时废止。1998年11月1日仍未能确定“300”本地电话通话费标准的省,资费暂按原试行标准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