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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3 生效日期: 1998-09-1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4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关于农村信用社要“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努力改善经营状况”的要求,为了全面促进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扭亏增盈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促进业务经营状况的根本好转,现就加强信用社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银行和县(市)联社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当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点,一是全面检查信用社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坚决纠正财务收支违章违规行为;二是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购置,坚决压缩非生息资产的增加;三是大力清收各项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千方百计增加财务收入;四是规范核算行为,严禁账外经营和截留收入;五是积极做好经营目标责任制的层层落实,明确职责,严格考核,促进扭亏增盈计划的全面完成。

  二、全面清查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严格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使用
  (一)今年年底以前,各分行要全面组织一次对县(市)联社和信用社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清查,清查范围包括:1997年底决算报表登记在册的;使用信用社资金购置但未列入账内核算的;受赠或租入的。清查后要确保所有固定资产都要按规定纳入信用社账内核算,凡是在清查后仍未列入账内核算的,一经查出要视同私占公物,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严肃处理。
  (二)根据全面清查情况,对于按规定购置固定资产,手续齐全、账实相符、使用合理、管理严格的单位要给予大力表彰。对于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凡是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或虽经报批但超标准、超面积购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及其他用房的,特别是由此而引起资金占压、导致经营亏损的信用社,除了对社主任要给相应的行政处分外,对已经资不抵债的信用社,应对其购建的房屋进行出租、转让等处理,以增加信用社的有效资产。
   2、对于承担现金调拨任务的县联社和信用社,按照每五个网点配置一辆运钞车(县联社还允许配备两辆工作用车)的标准,对联社、信用社现有车辆进行清理,凡是超过运钞需求的车辆要全部限期进行转让处理,否则超配额车辆的所有费用一律不得进行财务列支。信用社配置的运钞车和县联社配置的工作用车单位价格一般不得超过15万元。联社负责集中调运现金所配置的非轿车型的运钞车单位价格不得超过50万元。
   3、各省级分行要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信用社资产规模和盈亏状况,明确联社和信用社移动电话的配置标准及移动电话和办公电话费用包干办法。发生经营亏损的信用社一律不得配置移动电话。凡是超过配置标准和发生经营亏损的信用社,其已有移动电话一律予以封存,并限期进行拍卖或一次性作价处理给个人,通话费用由个人自理。县联社和信用社均不得公费安装私人住宅电话,也不得报销私人住宅电话的通话费用。
   4、对于其他资产应按“业务需求、合理配置、节约费用”的原则,进行清理和调整,能节俭的要尽量节俭。对于在业务中不需用的器具应予以封存或转让,对非业务用的器具一律要严格控制其购置和使用。
  (三)为了防止信用社因超过承受能力购置固定资产而引发的经营风险,信用社购置固定资产应实行审批制度。凡是信用社一次性购置固定资产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经过民主管理组织审查同意,超过10万元的应报县联社审批。县联社、信用社购置固定资产超过30万元以上的,应事先上报地市分行主管部门审查,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事先上报省分行主管部门审查(各省可在此额度内确立具体审批权限)。对固定资产净值比率超过50%的信用社,要严格控制其固定资产净值的增长,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把固定资产比率降到制度规定标准以内。亏损信用社在扭亏之前原则上不得购置固定资产。

  三、坚持“勤俭办社”,严格控制营业费用开支
  信用社营业费用支出可采取与营业收入挂钩,全面实行综合费用率考核的办法,多收才能多支。为控制营业费用的支出,信用社应对大额开支实行领导集体研究、主任审批、对日常开支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并增加开支的透明度。下半年,地市分行要组织辖内信用社全面进行一次财务收支大检查,同时对问题较多的信用社要抽调专人进行查处。
  (一)招待费和宣传费的开支要严格控制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内,不得突破,并坚持据实列支,不得先提后支。
  (二)年初要编制培训费和会议费的开支预算,实际执行时要严格按计划人数、天数和规定标准控制费用开支。
  (三)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公杂费等要在前三年的平均开支额度和测定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对公用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凡超过包干限额的超支部分要按比例相应扣减职工个人费用,节约部分按比例奖励给职工个人。
  (四)工资、福利、奖金等个人费用的开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不得擅自扩大开支标准。严禁在其他成本项目或在营业外支出中以各种名义滥发补贴、津贴、劳务费等。亏损信用社的个人费用的发放要严格按经营责任制的规定与经营效益挂钩,坚决制止“社亏人不亏”的现象发生。
  (五)对应付未付利息的计提应按《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计提办法进行提取,不再实行定额备付率的计提办法。各级管理部门均不得自行制定标准多提或少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四、强化“管理费”收支管理,切实减轻基层信用社负担
  (一)为了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扭亏增盈工作,切实减轻基层信用社负担,总行拟商国家税务总局对管理费的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总的要求一是要降低管理费的计提比例,严格控制管理费的提取总额。凡是超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必须报上一级行管理部门审批。二是地市以上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要按规定用途用于信用社的管理和对受灾及贫困地区信用社的资助。如确因培训教育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应将购置预算及相应的管理费收支计划,在征得同级国家税务局同意,并报上一级行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三是建立管理费收支逐级报告和审查制度,强化对管理费的收支管理。
  (二)各省及地市分行农金管理部门要对用管理费购置的车辆和移动电话等进行清理。对已配备的车辆,除实际工作需要,经行领导同意后保留1一2部工作用车外,其余车辆均要封存或转让(对因办公用房紧张而尚未搬入行内办公的农金处、科,其车辆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多余车辆也应进行封存或转让)。对配备的手机一律要作价变卖给个人,其通话费用也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由个人承担相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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