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办[1998]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关于保险代理人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8]81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分行,请你分行严格按照《复函》中的有关精神执行,做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收费工作,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乱收费。
1998年9月11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关于保险代理人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计司价格函[1998]81号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
你司《关于申请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银保险[1998]6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人民银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发证有关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考试费分为报名费和考务费。
(1)报名费每人10元。
(2)考务费一般为40元,对个别地区考生数量少,生均费用支出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允许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每生6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有关情况提出,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二、对考试合格者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对实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在工本费之外,不得另外收取其它费用。
三、上述收费标准试行2年。试行期满后,由保险代理人考试发证的主管部门重新报批。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199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