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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预留银行印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现就规范我市预留银行印鉴管理通告如下: 一、从2002年4月1日起,本地或外地驻渝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经济组织(下称单位),因新成立、单位名称变更、公章遗失或更换及其它业务需要,向各银行对公营业网点(下称开户银行)申请开立各类结算账户的,均应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包括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各类专用章)的刻制手续,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单位公章管理卡》办理开户手续。
二、公安机关是公章刻制业和批准刻制印章的主管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办理公章的准刻手续。无公安机关准刻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制、刻制及使用公章。
三、《单位公章管理卡》由公安机关制发,单位自行保管。
四、单位因公章遗失、名称变更及其他业务需要,需更换预留银行印鉴(公章)的,必须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公章。
五、预留银行印鉴中的个人名单不需使用《单位公章管理卡》。
六、咨询投诉电话 人民银行:63848996
市公安局:63827820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公安局
20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