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2]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1年8月5日至29日,国家林业局对我市彭水县2000和2001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于2002年1月18日下发了《关于2000、2001年度采伐限额核查情况的通报》,对彭水县超计划、超限额严重以及该县擅自发放商品材林木采伐证等问题进行了全国通报。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市监察局、市林业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于2002年3月19日至22日,对彭水县超限额采伐林木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彭水县2000年森林采伐计划为32772立方米,实际采伐111598立方米,超计划采伐78826立方米,超计划比率为240.5%;2001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为32772立方米,1―4月实际采伐45884立方米,超限额采伐13112立方米,超限额比率为40%,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及法规。超计划、超限额采伐林木后果严重,影响极大。对此,市政府决定对彭水县超限额采伐林木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彭水县出现超限额采伐林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宣传教育不够,领导干部职责不清,执法队伍良莠不齐,管理经费投入不足,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措施不力等。事情发生后,彭水县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认真的处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一定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渝府[2001]30号)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烧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各级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定要切实承担起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真抓实干,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尽其职,共同做好采伐限额执行工作,确保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