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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3 生效日期: 1998-09-0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8]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规定,现将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的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抵'调库增值税由调库税务机关单独设置统计台帐,根据正式调库通知和出口退税主管部门提供的分经济类型'免、抵'调库数登记反映,税收会计对此不进行核算,但免抵收入应纳入税收收入之内,据以进行计划考核和对外反映。

  二、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纵栏'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退税'项目下增设'免、抵调增增值税'项目;在'(3)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项目下增设'(4)免抵调减增值税'项目,以分别反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免抵数额对增值税的调库情况。调库增值税的75%反映在'中央'栏,25%反映在'地方'栏,并据此与国库对帐。

  三、免、抵调增或调减增值税的分经济类型数据,分别统计在《增值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四)其他行业'和'三、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项目的相关各栏,本表不再单独列项目统计。

  四、按免抵调库增值税税额调增税收月快报第22项'其他',并相应调增增值税中央级收入、地方级收入和工商税收收入以及总计等相关项目;同时调增第67、68、69、70、72等5项出口退税项目。此外,在税收月快报中增设第91项'免、抵调库增值税',此项为单独项目。旬报口径与月快报相同。税收会统报表增列'免、抵'调库增值税项目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附件三)不再编报。请各地抓紧布置,确保在1998年10月编报9月份税收会统月报表和税收快报前,将有关报表项目及计算机参数调整准确。

 

附件:《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表式及参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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