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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8 生效日期: 2004-05-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4]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非煤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安全管理基础差,是极易引发事故的重点行业。经过连续几年的专项整治,现全市仍有非煤矿山392家,其中地下开采矿山66家。这些矿山仍然存在防灾抗灾能力弱,职工素质低和违章违规开采的现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大对非煤矿山结构调整,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扶持和壮大一批管理基础好、机械化水平高的非煤矿山企业,是保持矿山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需要。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都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加大对非煤矿山调整和专项整治力度,确保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

  二、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地下矿山,一律关闭。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合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不全的;
  2、超层越界,威胁临矿安全的;
  3、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的;
  4、未经过批准正规开拓设计的;
  5、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6、今后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伤10人以上或一个年度内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露天采石场,一律关闭。
  1、年开采量低于5000立方米的;
  2、《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合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不全的;
  3、无批准设计的;
  4、不按设计和规程生产的;
  5、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死亡事故的;
  6、在城市规划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及周边直观可视范围内和铁路沿线、省道、国道、高速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

  三、加大安全投入,治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环境
  (一)严格执行安全技措费提取和使用制度。所有非煤矿山均按产品销售额的5%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用于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职工安全培训。安全技措费要单列账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二)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非煤矿山企业从今年开始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交纳数额暂按下列标准执行:
  1、露天矿山3万元;
  2、地下开采矿山:
  (1)设计能力2万吨年以下的5万元;
  (2)设计能力2-6万吨年的10万元;
  (3)设计能力6-10万吨年的15万元;
  (4)设计能力10万吨年以上的20万元。
  风险抵押金按隶属关系交纳,区县属以下企业向区县安监局交纳,市属以上企业向市安监局交纳。风险抵押金所有权为企业。但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风险抵押金全部扣除,用于事故抢救和处理费用。
  (三)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积极推广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明确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力度
  (一)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操作规程,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各级安监部门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监督部门,要严厉打击私开滥挖、超层越界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法行为;严格非煤矿山准入标准,把好源头关;要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执法检查,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督促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要严查重大事故隐患,严肃处理各类责任事故,确保矿山开采的合法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国土、公安、工商、供电等部门要从矿山规划、资源开发、火工产品管理、证照发放和电力供应等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凡政府决定关停的企业,要收回证照,断掉生产用电,收回爆炸物品。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四)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引导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坚持走集团化、规范化和机械化开采的路子;要注意研究和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健全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力度,保证矿山企业知法、懂法、守法;要做好、做细关闭矿山的有关善后工作,努力保持社会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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