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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批复审计发现管辖范围以外单位违规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1 生效日期: 1998-09-01
发布部门: 国家审计署
发布文号: 审办发[1998]1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你厅《关于审计发现审计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违规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内审综字[1998]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审计法》第 二十八 条第三款关于“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 十八 条第二款至第 二十五 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进行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审计管辖以外的单位有与该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需要处理处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申请授权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及时授权有关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进行审计,或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权宜处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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