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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0 生效日期: 2003-02-20
发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2003]1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①/职工总数②×100%。
  上述公式中标注概念的含义(下同):
  ①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是指:当年年末实有下岗失业人员人数。
  ②职工总数是指:上年年底职工总数与当年新招人员数之和。
  上年年底职工总数是指:上年职工总数的加权平均数。
  当年新招人员数是指:包含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新招用非下岗失业人员。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2 。
  申请减免税的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新办的商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2。
  申请减免税的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现有的商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含3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
  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申请减免税的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安置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
  申请减免税的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6)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7)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8)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9)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10)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1)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申请减免税的个体经营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再就业优惠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营业税的起征点确定为:按次纳税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按期纳税为月营业额2000元。

  七、本文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八、本文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本文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九、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十、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十一、本文件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十二、各基层局应将减免税企业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于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及全年减免税情况按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型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型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副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五种减免类型分减免税户数、金额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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