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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灾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4 生效日期: 1998-08-24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今年,我国长江、嫩江、松花江流域发生了罕见的洪涝灾害,给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危害,对学校正常教学工作也产生严重的影响。为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大灾之后的卫生防病工作,减少和控制灾后各种疾病特别是肠道传染疾病、皮肤病等在学校发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特对灾区学校的卫生防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做好灾区学校修复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学校卫生防病工作;要积极配合、主动争取卫生部门对学校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堂卫生等的监督指导;要根据学校受灾恢复的具体情况,提出改善学校环境卫生、饮水、饮食卫生的具体措施。

  2、受水灾的学校要组织学校人员在开学前对学校的环境尤其是教学区、生活区、食堂、厕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全面的清扫,并喷洒药物进行消毒。

  3、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作好学校饮用水的消毒工作,解决好学生的饮用水问题,灾区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开水或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4、各级各类学校应在开学后利用健康教育课开展一次以灾后卫生防病为专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墙报、黑板报、校刊等办一期卫生防病专刊,以增强学生卫生防病意识。血吸虫疫区的学校还应对学生进行预防血吸虫病的专题教育,要求学生避免接触疫水。灾区的乡村中小学校还应针对学生上学途中可能存在积水坑洼、地基松软等安全隐患进行安全教育,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教育部门所属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要在开学前后集中力量深入学校对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学校开展卫生防病工作。高等院校校医院要组织医务人员深入食堂、学生宿舍等区域进行卫生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卫生防病措施。

  6、为确保各项卫生防病措施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开学前后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尤其要对重点地区和学校进行认真检查督促,以保证各项卫生防病措施的落实。

  7、要加强学校疫情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一旦发生疫情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和教育行政部门,并积极采取措施,力争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重大疫情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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