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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黄金收集价格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4 生效日期: 1998-08-2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3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通知》已电告各分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黄金收购价格:
  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克78.15元收购;
  含金量达99.9%及以上的,按每克79.15元收购。

  二、黄金配售价格:
  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克79.70元配售;
  含金量达99.9%及以上的,按每克80.70元配售。

  三、黄金联行调拨价:
  (一)黄金联行调拨价由每克107.68元调整为每克80.70元。
  (二)各行应将“暂付款项--配售黄金亏损户”余额按总行银发(1993)259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于9月20日前扫数上划总行,行号为10052。
  (三)联行调拨价调整后,各行要对未配售的自有黄金库存净值按新价进行降值调整,并汇总填制“联行调拨差价计价单”,于9月20日前将降值款(每克26.98元)上划总行,行号为10052。

  四、对调价前收购的黄金应按原价上售;调价后收购的黄金应开立新的“收兑黄金”账户,按实际收购价上售。黄金实物上售办法按总行银发(1997)5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为了解这次调价前后黄金收购配售情况,各分行要认真填报8月份的黄金收购配售量统计表(见附表),并于9月15日之前上报总行。

  六、新的黄金收售价格从1998年8月18日起执行。

199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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