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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4 生效日期: 2003-03-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3]21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城建)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行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建设单位、中标人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场地使用费和特约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杜绝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其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方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洽谈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建设工程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和劳务信息;建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企业信息库供交易各方查询;为招投标过程提供组织和后勤保障服务,包括为招标投标提供场所和设备,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为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公布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办公场地,方便交易集中办理工程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劳保统筹、施工许可及合同鉴证等手续,提供高效、优质的“一条龙”服务。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包括各类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劳务分包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按建设工程中标价分段计费,建设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费率为1.2‰;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部分,费率为1‰;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8‰。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各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50%。

  五、场地、设施租赁费:大会议室(90平方米以上的)为200元/日;小会议室(90平方米以下的)为100元/日,向租用者收取。

  六、为交易双方提供其他特约服务的收费标准,暂由服务双方协商议定。

  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劳保,设备购置及维护、办公费,采暖费等费用的支出,组织招投标后勤保障服务的支出及用于网络建设维护等支出。要严格控制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人员编制,严禁“以费养人”,控制人员经费支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人员配备表附后)。

  八、未经省物价、建设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对违规减免的,省物价、建设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新设立的按国办发[2002]21号执行)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税务票据,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十、本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期满另行核定。

附件: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人员配备表
  年度平均建设投资额  人员配置  备注
  (亿元)  (人)
  5以下  5
  5-10  8
  10-20  12
  20以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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