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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关于认定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等九家机构具有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因公赴境外培训资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0 生效日期: 2006-03-10
发布部门: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
发布文号: 外专发[200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外事办公室: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及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外专发[2004]139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国家外国专家局此前认定的40家全国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各地方认定的地方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资格均已废止,需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因公赴国(境)外培训资格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已提出申请单位的资料进行了审核,决定给予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等九家机构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因公赴国(境)外培训资格,有效期五年。被认定的机构名单(包括名称、主管部门及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被认定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外交部印发的《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在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按照界定业务范围组织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不得组织超界定范围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并于每年年底前将组织出国培训工作情况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认定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等二十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的通知》(外专发[2000]172号)、《关于认定中国机械工业教育发展中心等十三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的通知》(外专发[2001]107号)、《关于认定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等八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组织派遣赴日研修生工作资格的通知》(外专发[2002]52号)、《关于认定中国企业联合会培训中心等六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外专发[2003]147号)均废止。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附:被认定具备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因公赴境外培训资格机构名单
一、全国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一)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主管部门:教育部
业务范围:组织教育系统教研及管理人员的因公出国(境)培训
(二)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主管部门:农业部
业务范围:组织农业系统科技人员与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培训
(三)中国对外友好合作服务中心
主管部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业务范围:利用友协同各国的友好团体、友好商社和友好城市的关系,组织有国外资助的因公出国(境)培训
(四)中国职工对外交流中心
主管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业务范围:组织与工会业务和职工技术交流有关的因公出国(境)培训
(五)铁道部人才服务中心
主管部门:铁道部
业务范围:组织铁道行业铁路先进科技引进与推广的因公出国(境)培训
(六)信息产业部电子人才交流中心
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
业务范围:组织信息产业企事业单位及部分国家信息化技术重点实施部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因公出国(境)培训
(七)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
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业务范围:组织以自筹经费为主和有国外资助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培训
(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人才服务中心
主管部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业务范围:组织贸促会系统及行业分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国外资助的管理人员的因公出国(境)培训
二、地方机构
云南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
主管部门:云南省人事厅
业务范围:组织云南省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因公出国(境)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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