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3]16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106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印章制作收费行为,结合我省目前各地印章制作收费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防伪印章制作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凡需纳入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防伪印章,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名章,其制作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按经营性收费有关规定,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并报省备案。采用进口树脂感光技术制作的加密网络胶脂印章,每枚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90元;法人代表名章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60元。采用其它技术和材料制作的防伪印章,收费标准要从低确定。
二、各市制定的现行上述印章制作收费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凡超过本规定标准的,要及时调整;未确定收费标准的,要按规定及时核定。
三、各市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章治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印章制作收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