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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 2001-04-05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科发政字[2001]132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科普经费管理办法》已经院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二○○一年四月五日

中国科学院科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科普工作,建立健全科普经费的管理制度,保证科普项目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院科普经费资助的科普工作。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条 科普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投入,院科普经费资助范围:
  (一)院组织的科普项目管理与经济支持;
  (二)对各单位申请科普项目的择优支持;
  (三)对各单位从院外争取到的科普项目的择优匹配支持;
  (四)对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性支持。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跟踪管理
  第四条 院组织的科普项目的立项采取自上而下为主的办法,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中国科学院科普项目合同书》,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院科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政策局)。

  第五条 对各单位申请的科普项目,由院科普领导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支持的原则立项,经报请院科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由综合计划局核准下达经费。

  第六条 为鼓励和支持院属各单位对外竞争国家科普项目,由院所两级对所争取到的国家项目择优匹配支持。承担国家科普项目的单位申请院匹配支持经费,需填写《中国科学院科普经费审批表》,由院科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与相关业务局协商确定支持经费数额,报请院科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申请院匹配支持的研究所,应同时对项目进行经费匹配支持,原则上支持数量不低于申请匹配经费数的30%。

  第七条 科技政策局根据项目合同要求,对院科普经费资助的各类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项目执行期满,承担单位应向科技政策局提交总结报告,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科技政策局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九条 建立项目负责人的信誉制度。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科技政策局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对没有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的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间内不得再承担院科普项目和申请院经费支持。

  第十条 奖励性支持主要用于:
  (一)被命名为国家科普基地,并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
  (二)被国家授予先进(优秀)集体、个人的单位或个人;
  (三)其他院科普领导小组认为应予以奖励性支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政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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