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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 2001-04-05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住房2001年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近几年来,有的地方相继发生房屋倒塌、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影响了社会安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要从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来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坚决有力措施,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恶性事故发生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预防房屋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城市中下列的各类危旧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均属于本次房屋安全大检查的范围:
  (一)歌舞厅、影剧院、浴室、健身房、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建筑;
  (二)教学楼、试验室、学生宿舍、幼儿园等学校、科研建筑;
  (三)车间、仓库等生产建筑;
  (四)居民住宅;
  (五)需要安全检查的其他房屋建筑。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校舍和居民住宅列为本次检查的重点。

  二、检查的内容
  (一)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一99)对房屋实施检查并进行安全鉴定。重点检查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被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技术措施,解除危险。
  (二)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检查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装饰装修,是否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定,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
  (三)列入白蚁防治范围的房屋,白蚁防治措施是否落实。
  (四)消防设施设备等是否按照规定配置,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预案是否切实可行。
  (五)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

  三、检查方法
  (一)组织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首先进行自查自报;
  (二)在自查自报的基础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掌握房屋安全管理的实际状况;
  (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彻底消除隐患;
  (四)建立房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对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跟踪监管,一抓到底。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的情况、困难、需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不力或房屋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与个人,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五、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房屋安全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负责这次房屋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经批准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白蚁防治单位及其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本次房屋安全大检查活动,主动协助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督促并帮助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

  六、时间安排
  各地对危旧房屋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原则上在今年二季度结束,今年7月底以前将检查情况报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我部也将对部分城市危旧房屋的安全检查及房屋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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